针对拆迁安置房进行交易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具体分配存在异议时,便很难明确相关权益的合法拥有者,这无疑会增加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由于拆迁安置房本身尚未取得完整产权,因此无法进行所有权证书的办理,这也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潜在风险。
再者,由于交易周期较长,房价波动的可能性较大,这就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房多卖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最后,如果在等待过户期间,卖方因为自身的债务问题而陷入纠纷,那么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很可能会遭到债权人的司法查封,这将直接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并给买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