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涉及到低价租赁行为的情形时,是允许债权人使用撤销权来维护其权益的。
而要让这种撤销权得以实现,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定的必需条件:
首先,作为债权方的债权人需要对债务方拥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其次,债务方需要已经实施并且生效了一项或多项处分财产的行动;
此外,这些处分财产的行为还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实际伤害;
最后一点,债务方和涉及其中的第三方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当某个行为表现出明显不合情理以至于价格过低的租赁财产时,这就构成了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