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合伙人对解散事宜持有异议,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请求其退出合伙事业;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我们将退伙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
即自愿退伙以及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个人意愿,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退出相关的合伙协议;
而法定退伙则是指由于合伙人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从而导致其必须退出合伙事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