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所涉及到的详细的经济赔偿数额,这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因此在开始拆迁前,建议您及时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详尽的协商并确定最终的赔偿协议。
我们将具体阐述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法: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在没有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周转房并且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即为零;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得到相应的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其个人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该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有未补偿到位的情况,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双方会就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此决定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