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由于租赁、借用等行为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人时,若因此产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了损害,那么在此类情况下被判定为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话,应由实际驾驶人(即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损害赔偿;
至于机动车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过失而导致损害的发生,他们也将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如果被判定为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那么应由实际驾驶人(即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损害赔偿;
同样地,机动车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如有过失,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如果被判定为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首先应当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需要由侵权责任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