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度下,未直接养育孩子的那一方享有合法的探望权利,其重要价值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有助于满足那些未能亲自抚育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的关爱、扶持以及教育等多重情感需求。
第二,这样的规定也使得身为子女的他们有更多机会去与未直接养育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建立更深入的情感联系和互动交流。
最后,这种规定对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所推崇并坚守的亲情和血缘关系的传统观念也是一种有力的维护和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