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日;
而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最长可达37日。
这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处理被拘留人员的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
在特定情况之下,如案件较为复杂或疑难,提交审查的时长可相应地予以延长,增加一日至四日。
但是对于那些流动作案、频发犯罪以及集体犯罪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被延至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无论是提请审查还是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均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