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工业设施遭遇政府依法进行的公共事业拆迁时,承租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获得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搬迁安置所需的相关费用等方面的赔偿权益。
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过程中,做出该项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工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其金额将依据房屋在征收之前的经营效益、停工停产的持续时间等多个因素来综合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