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呢,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会碰到这样几种情况下的新证据哦:
首先就是那些本来在一审中就应该允许当事人延期提交的证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批准;
其次呢,就是在一审阶段合理地向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的请求,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被批准或者没有成功获取到相关证据,然后在二审阶段法院又为您们调取到了这些证据;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原告或第三方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才发现的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