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希望在您入住新居之后,能够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缴纳物业费用方面的具体规定,愉快且主动地完成支付过程。
对于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而言,其所属期间内所需的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建设方负责承担。
而物业费用的收取周期则是从业主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物业公司正式启动物业服务工作之时算起。
在此特别提醒,若已竣工但尚未交付至各位买受人手中的物业项目,其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仍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