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同一家企业持续供职长达十五载,倘若其主动向雇主提交离职申请,那么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工方,从而解除了劳动合同。
同样地,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仅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即可终止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表达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若劳动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前提出离职请求,则应赔偿雇主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