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若双方选择签署劳务合同,通常适用于短期聘用员工或受雇者无法满足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需条件的情况。
例如:
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士;
退休后再次受聘的人员;
同时与其他机构签署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兼职工作人员;
以及已从原企业内部退休的人员等等。
若在此类人员中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他们所签订的合约只能为《劳务合同》。
2、但是如果受雇者并非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企业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