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面临被判有期徒刑的境遇时,无法逃避法律责任,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实施缓期执行。
对已经被判决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状态下的罪犯,若存在以下某种情况,即可以考虑暂时实行缓期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的;
(2)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缓期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