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坚定地奉行耕地保护原则,对将耕地转化为非耕地的行为实行严谨的控制与监管。
此外,我们坚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此来维护全国范围内耕地总量的稳定以及其质量的持续提升。
为了贯彻这一政策,我国建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决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变更永久基本农田的原有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