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我们的原则是:
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性与使用时间所导致的折旧,结合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数量及临时住所环境因素,参照地方政府对于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妥善补偿。
同时,针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我们将确保其补偿金额不低于公告发布当日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