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补偿问题,需要详细了解拆迁涉及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
所谓的“拆迁补偿”,实质上是指在征地环节中,对于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之后,依法拆除此种房屋并且向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土地属性的不同,拆迁补偿可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别。
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大类。
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被拆迁者有权自主选择任何一种补偿方式,那么便可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做出决定。
例如,若原有的房屋价值较高,而拆迁所提供的一至两套房屋价值无法弥补损失,则拆迁方通常会额外支付现金作为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仅允许进行产权置换,则可能不会再提供现金补偿,或者仅提供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
无论如何,拆迁补偿均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安置房以及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