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罚金并非必然能够缩减判刑期限。
关于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其适用条件如下: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类型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抑或产生了立功行为,便可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以外,还需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减刑。
例如,若被判者成功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或者对狱内及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进行检举揭发,且经过查证属实,亦应视为具备减刑资格。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