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猎捕、残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这一行为,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立案追究责任。
我们所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体指那些被纳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国家列为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包括被收录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品种,以及经过合法的人工驯养繁殖出来的这些物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