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违约情况下,对合同双方所期望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约方有义务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向对方作出补偿等方式来弥补自身违约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违约方需要赔偿给另一方的损失数额,应与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相吻合,并且还需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违约方原本可以从中获取到的潜在收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其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的实际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目前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有效需要法定有效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