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合同当事方可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由于无法预知且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的签订初衷无法实现;
在合约的执行时间到期以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出不愿履行其主要责任的意愿,或者其自身的行为举止已充分体现这一点;
当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主要义务时,经过合理的催促与提醒,仍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项任务;
当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了延迟现象,或者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违约行为,以至于不能够实现合同的预定目标;
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