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拆除之后,其中所包含的建筑材料以及房屋附属品(例如门窗等等)皆应归属于被拆迁户所有。
2.然而,若因被拆迁户未能同意进行拆迁事宜,而导致拆迁方选择依法采取强制性拆除措施的话,那么这些建筑材料以及房屋附属品的损失便需由被拆迁户负责,同时被拆迁户还需支付相关的强制拆迁费用。
3.实践中,房屋建筑材料以及附属物通常在全权正式拆迁开始前便会由被拆迁户自行拆卸并带走。
因此,当拆迁之时,若被拆迁户未将其拆卸并带走,则可视为已主动放弃该部分权益。
《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选择自选安置的,使用人可以在三区范围内自行选购住房;原地段进行住宅建设的,使用人在原地段选购安置住房有优先权。但个别市政公用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拆迁人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房源供使用人选购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