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关注:
当贵司的注册地点发生变动时,作为纳税人的您务必及时向原先的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相关的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如您已经顺利地完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工作,请特别注意,务必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原来的税务登记机关谨慎且细致地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表格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时,也需要详细说明纳税人自身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证明资料。
与此同时,您还应依法主动申报办理有关的变更税务登记事宜,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其发放的原有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