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地过程中,征收耕地时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应该是该耕地被征收之前的前三年年均产量的六倍至十倍区间内浮动。
2.关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被需要安排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进行计算。
具体说来,这些农业人口的数据将通过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税前该征收单位人均占有的耕地数量来获得。
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所对应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设定为该耕地被征收前的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之间。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地块所对应的安置补助费高限不应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十五倍。
3.在征收耕地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可以划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各类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将根据作物的生长阶段而有所区别。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将按照其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支付补偿工本费。
对于已经进入成长阶段的农作物,最高可按照其一个季度的产值来给予补偿。
对于那些具备经济效益的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作物,如果能够顺利实现收割,则不给予补偿。
至于那些多年生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移植费用;
若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对于已经长成的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砍伐,政府部门将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