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以下类型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是导致对方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
其次是由于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带来财产损失的情形。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免责条款不仅违背了诚信、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侵犯并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其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并禁止此类免责条款的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