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闻机构在报道过程中对公众人物或个人的名誉权构成侵犯时,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等。
其中,非财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恢复受损名誉形象、消除负面影响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等。
在新闻报道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例中,非财产责任的适用情况极为常见。
若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侵权方有义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若新闻侵权行为已然发生且未得到有效制止,受害方可向侵权方提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