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制性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则涵盖了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最后还包括了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严格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并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