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指出,病患之以口述方式所做的死后器官捐献承诺并不具法律效应,原因在于倘若捐献者为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那么其捐赠承诺需以书面形式呈现方能生效。
至于在病患离世后由其家属代为执行器官捐赠之事,同样须使用书面协议作为依据,口头捐赠承诺则不被视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