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享有随时提取其所交付之保管物之权利。
依据现行法例,无论双方事先是否就保管期限有所约定,均可在任何时候向保管人要求领取保管物。
然而,保管人仅在无书面协议或对保管期限约定不清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倘若保管期已有书面规定,除非出现特殊情形,否则保管人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取回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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