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契约或合同之际,若出现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则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
首先,当订立这一契约或合同之时,对于合同的缔约双方产生了极为明显且不可容忍的不平等状况;
其次,如果任何一方获取的经济收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也属于显失公平;
最后,倘若受到损失或侵害的一方由于自身经验匮乏或是身处紧急处境而被迫实施的民事行为,这同样也可被视为显失公平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一方常常会显得过于盈利,而另一方则往往遭受重大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