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所签署的合约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视为无效。
此处提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我国政府通过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设定严格的建设规格与租金限额等措施,专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近进入职场且未拥有自有住房的劳动者以及在城市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当承租人试图将此类房屋进行转租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要求其退还该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