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2021年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详尽规定,在无特别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以下各类财产将被视为非夫妻共有财产,并由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
1、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
3、遗嘱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依法应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男女双方均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就彼此之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方式。
然而,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若未有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将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