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如若提起上诉,审理程序允许并可能导致被告方刑期的加重。
然而,第二审法院针对此类情况进行审理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重被告人的刑期。
换言之,当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时,第二审法院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加重被告方的刑罚。
此外,对于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非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亦不能擅自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即为被害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