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诉讼领域中,所涵盖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程度,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债务责任的分配问题,当事人的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意愿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如果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关于自愿离婚,或者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关键议题上无法取得共识的话,他们便可据此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