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采取如下惩戒性措施进行处理:
(1)勒令停止侵权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
①立即叫停正在进行的销售活动;
②没收、销毁所有涉及侵权的商品;
③同时对用于生产制造侵权商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等专门制造器具予以没收并销毁。
(2)实施经济处罚。
对于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对涉案企业实行非法经营额在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在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上两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逾期未提出申诉且也未履行相关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开展侵权赔偿金额的调解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关于侵权赔偿金额的请求后,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如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