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的答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在阐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之际,我们首先要明确其具体的标准:
(一)若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人将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二)若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共同导致的,那就需要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以及这些过失的严重性来分别确定他们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三)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这起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的话,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