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有以下几个具体的准则可供参考:
首先,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方面,应该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支付凭据,并综合考虑病例记录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其次,在误工费的认定上,应当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为主要参照标准进行衡量;
第三,护理费的确定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时限这三个维度进行评估;
最后,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应以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于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确切费用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