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机构中,若有一方明确表示反对离婚,则可延长至最长为六十日期限进行斟酌考虑。
其次,依据现行相关法令法规,对于经判定为不准予离婚或由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以及法院判决与调解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例,倘若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或者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均将不受理处理。
最后,离婚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协议离婚,以及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裁决的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