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方面,相关当事人必须具备如下行为特征:
施暴方需要实施涉及身体的暴力行为(例如殴打),以及情绪层面的暴力行为(如精神暴力)和针对性的暴力行为(如性暴力)等三种类型的行为。
其中,身体暴力主要体现为殴打行为;
精神暴力则主要体现在用言语威胁或恐吓受害者;
至于性暴力,则是指对受害者强行施加性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