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一方所背负之债务,在涉及到离婚事项之时,该债务理应由对应的个体自行承担。
在此过程中,凡是不属于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生计所需而产生的欠款,抑或是未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债务,皆应被视为个体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个人债务,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亦或是负债方不幸离世或失踪等情况下,都应由该个体独自承担偿还责任,而另一方则无需对此类债务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