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书写离婚协议这一外在行动,可推测其具有隐含的离婚意向,然而是否真正决定离婚,仍需当事人以明确表述来确认。
有些时候,当事人写下离婚协议的初衷可能仅仅是出于恐吓目的,期望对方能更加珍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因此,判断写离婚协议的行为是否真实地体现了离婚意愿,终究还需倾听当事人自身的直接表态。
不过若某一方草拟完离婚协议并得到另一方的签署后,这份离婚协议便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要双方前往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领取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