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此遭受了伤病之苦,而肇事者在该事件中的行为存在疏忽之处且受害者仍具备劳动能力并持有实际收入,那么可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了误工现象,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误工费,即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金额,用以弥补受害者在遭受伤害直至完全康复这一期间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