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署名权方面的一些限制,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是归属限制:
若在相关法律中未对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归属于制作者所有,而作者则只拥有署名权以及获取相应报酬的权益。
其次,时间限制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如果作者在作品发行之前就已经决定不再为其署名,然而在书籍印刷完毕之后又希望署名或者更改署名,那么除非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否则作者将无法再提出添加署名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