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期限规定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六个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协议,则债权人有权利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保证责任的期限并非单纯地规定债权人需要在哪一段时期以前通知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而是强调债权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与普遍性的合同履行责任有所区别,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履行期限通常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