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公证非为自书遗嘱之必经程序。
既成自书遗嘱者,应为遗嘱人亲自以墨笔撰写,签名确认,同时注明立嘱日期以及具体年月日。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于生前在合法权利范筹以内,依法依规所对其财产及其他相关事务作出的个性化处置安排,且在遗嘱人离世之际该等安排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单方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