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篮球运动时,倘若由于无意间遭受碰撞而造成了伤害,若经鉴定,该伤害系比赛过程中的合理身体冲撞所引发,那么我们便无法向对手提出索赔请求。
这主要是因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高度竞争性的体育项目,肢体接触和碰撞在所难免;
而参与者自愿选择加入这样一种充满风险的竞技活动,理应被视作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
因此,在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身体冲撞所导致的伤害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然而,若经过鉴定,该伤害并非由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而是超出了正常范围的碰撞所引起,那么我们便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