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持有结婚证书的状况之下,倘若涉及丢失或损坏了结婚证件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取相关证明,当事人可携带户籍本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最初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者对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婚登部门进行补办申请。
如若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则他们的关系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具备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以寻求离婚解决方案的资格,只需通过个人意愿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便可。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