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土地征收补偿款并不包含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内。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在婚前承包土地时所签订的合约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特性,因此,这些土地在面临征地后所产生的补偿款理应全额归属于该被征地一方所有。
在此背景下,我们无法将土地征地补偿费正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双方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有权进行约定,就其中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作出独立决定或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