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定金条款的性质问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条款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因此,消费者有充分的权利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否签订定金条款;
(2)在定金条款的拟定过程中,必须明确载明未履行合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尽管已经签订了定金条款,但是,只有当消费者实际交付了定金之后,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4)对于定金与预付款之间的差异,我们应予以清晰区分,预付款是指提前支付款项,然而,预付款并不适用于定金所规定的罚则;
(5)为了避免个别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对相关购房知识及经验的不足,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置陷阱,诱导消费者违约,我们需保持警惕并提高防范意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