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仅仅十日便遭辞退,是否可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必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细致剖析:
通常而言,若用人机构无缘由地解雇劳动者,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机构支付相应补偿。
至于补偿金额,应遵循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年限为基础,按照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准则予以计付。
此外,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形,将视为一整年进行处理;
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员工,用人机构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然而,若劳动者自身存在过失行为,导致用人机构不得不采取辞退措施,此时用人机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