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中,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款,应确保其金额不低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其次,由于房屋的征收而导致被征收者需要进行搬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再者,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依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确定;
最后,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